中國最高立法机關25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這一草案擬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擴大了受賄罪的主体。專家表示,這意味中國有關方面正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大反腐敗的力度。
在中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罪”運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确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出明确規定。根据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适用,讓一些腐敗分子現了“原形”。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長殷國元,就被檢察机關指控受賄价值3671万余元人民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812万余元人民幣、4万余元美元。而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則被有關部門查處其受賄金額總計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財產來源不明。
盡管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中國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提出,現行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准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怀德曾經指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鑽空子。
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后拒不說清巨額財產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產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為适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這樣修改,既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与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如此評价這一修改。
据介紹,10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准看齊。根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對于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
而根据中國現行刑法規定,對貪污、受賄罪行,根据不同數額,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一處罰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嚴厲許多。
李适時同時指出:“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机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
為打擊腐敗行為,中國最高立法机關在增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的同時,還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條款,擴大受賄罪的适用范圍。
中國現行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与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征。
“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干部‘身邊人’參与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其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也提出,這類行為敗坏党風、政風和社會風气,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一修改還同時考慮了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草案在新增的條款中規定:“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与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關專家表示,刑法的這一修改將進一步遏制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關系密切者的“錢權交易”行為,使中國反腐敗斗爭不斷向縱深推進。(記者
鄒聲文、周婷玉、張景勇)
(責編:申家駒)